關于做好2008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學院: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第三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具備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聘任為教師。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有利于教師管理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
根據(jù)自治區(qū)教育廳文件要求,教師資格認定已成為常規(guī)工作,為做好我校2008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師資格認定范圍
(一)2008年1月1日后補充到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崗正式教師;
(二)擬參加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的人員。申報高等學校教師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者,須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三)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思想品德良好。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的要求填寫。
(二)學歷條件: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
(三)教育教學能力條件: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者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取得高等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
2.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者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按照自治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qū)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標準及辦法》,通過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測試。
3. 根據(jù)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辦法第十八條要求,教師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漢語文教師、對外漢語教學教師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母語非漢語者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蒙古語、朝鮮語等少數(shù)民族語言授課的教師以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普通話水平暫不作要求。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四)高等學校聘任的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師職務或者是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認定條件的(一)、(二)和(三)第2、4項的相應要求。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其教師資格:
1.品行不端,不能為人師表者;
2.上一年度考核為不合格者;
3.被撤消教師資格不滿5年者;
4.受黨紀政紀處分尚未解除者;
5.未經(jīng)學校同意,擅自離崗者;
6.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者。
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原件)、近期二寸彩照一張(背面寫上姓名);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四)《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鑒定表》;
(五)體檢合格證;
(六)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
(七)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的教育學、心理學成績單原件和復印件。
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只需提交(一)至(五)項材料。
四、教師資格認定組織機構
(一)按自治區(qū)的要求成立“內蒙古大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處,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二)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的規(guī)定,成立以各學院負責人、教育教學專家組成的“內蒙古大學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并以學院為單位下設若干專業(yè)評議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教師資格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審查。
五、其他
(一)藝術學院和職業(yè)技術學院原已按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認定教師資格、現(xiàn)專業(yè)技術職務轉為高校系列的專任教師,可根據(jù)“補缺”原則,按照認定條件重新認定。
(二)承擔全日制本??平虒W的教輔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除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外,還須提供由教務處審核認定的近三年授課情況證明及今后授課聘任單位的聘用證明。
(三)內蒙古大學醫(yī)院為我校教師資格認定的指定體檢醫(yī)院。凡在入校時已體檢的教師可不用重新體檢,未體檢者直接與校醫(yī)院聯(lián)系體檢事宜。
(四)2008年新到校教師由學院組織專業(yè)評議組通過試講或隨堂聽課等方式進行“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并填寫《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鑒定表》。
六、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程序
(一)《教師資格申請表》、《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鑒定表》以學院為單位統(tǒng)一到人事處師資科領取。領取時需交證書工本費及各類表格費10元/人。
(二)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材料以學院為單位統(tǒng)一上報人事處師資科,截止日期2008年11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
人事處
2008年10月16日